近两年,信托项目爆雷的事情时有发生,惹人关注。信托受托人是整个信托运作中的核心,那么一旦信托项目爆雷,信托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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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责任大
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势头渐颓等诸多原因,经常会看到信托项目爆雷的新闻。
2021年1月,华夏幸福爆出信用危机,随后多款信托王氏伸筋壮骨胶囊的投资人被告知无法按期兑付。
2021年9月,恒大爆雷,相关信托公司告知投资人延期兑付。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核心诉求就是“尽可能保本”。
那么,在信托王氏伸筋壮骨胶囊爆雷的情况下,受托人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否有可能让投资人做到完全保本?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是具体到实际案例中,怎样算是违反相关义务,就不是能够简单分辨的了,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302号中,介绍了一起有关信托投资爆雷的案例。
其中提到了相当多的有关受托人义务的内容,详细分析了哪些情况下的做法属于失误或怠惰,哪些情况下的做法需要为投资人负责。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对信托项目爆雷前后,受托人进行资产处置时的种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乃至于法院对“刚兑”一事如何看待,都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
因此值得和大家分享。
下面就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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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变故
2016年,民生信托向华兴银行主动推介投资利源精制股票定增事宜。
在华兴银行确定投资近2.3亿人民币之后,短短几年时间里,投资项目先后出现了各种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利源精制投资总额严重超出预算、项目整车下线时间一拖再拖、股价不断下跌且超过市场平均下跌水平、利源精制实控人王民被曝质押公司股票、股票被司法冻结、王民死亡等等。
在双方交流过程中,民生信托负责该项目的信托经理顾为,多次向华兴银行方面口头承诺,如有意外情况,他将负责刚兑。
但是民生信托的应对措施,一直让华兴银行方面不满,并且最终导致投资赔本,原本有希望要回的损失,也由于利源精制实控人的去世而变得非常困难。
最终,华兴银行将民生信托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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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银行的不满
华兴方面表示,从2018年以后,利源精制的股价就开始不断下跌,而且各种负面消息接连曝出,但民生信托方面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即使在华兴银行的多次催促下,民生信托给出了一份退出方案,但是在此之后半年多依然没有作出任何实际投资管理操作。
民生信托长期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投前尽职调查环节也有意回避投资风险,在投资管理期间没能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
他们的态度已经很差,专业能力更让人怀疑。
原本应该及时行使权利,要求利源精制实控人王民进行差额补足,避免华兴银行的损失,但是民生信托在差额补足条件未成立的情况下,仓促起诉王民,很快被迫撤诉,耽误一年多仍没能推进对相关权利的主张。
不仅如此,他们甚至把2017年就已经实施的《减持新规》错误地理解为2018年开始实施。
因此,华兴银行认为,是民生信托低下的专业能力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最终导致了自己蒙受损失,应该由民生信托来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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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托的反应
面对华兴银行的种种理由,民生信托给出了针锋相对的回复。
他们表示,由于信托计划尚未终止和清算,所以此时不是索要赔偿的时候。
并且,华兴银行的各种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在《信托合同》上分明约定了“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信托计划存在“本金损失风险”。
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承诺刚兑的问题。
至于说信托经理顾为的说辞,那是他本人的说法,法律效力上无法超过合同条款。
在许多方面,民生信托都在努力。
尽职调查方面,民生信托有在做,但是并没有法定义务向华兴银行提供相关报告;
股票解禁方面,民生信托其实也一直在催促;
项目退出方案方面,民生信托和华兴银行是在2018年3月签署的信托合同延期协议,当时看来,其实利源精制并未出现什么重大实质性风险。并且转让资管份额等退出方式,需要有受让方才可落地实施,因此并非民生信托毫无作为,而是尚未找到下家;
关于股票减持问题,民生信托在跟华兴银行方面沟通的时候,曾发送过《项目退出方案》,载明了退出计划,而华兴银行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该事后指责;
追索王民方面,第一次诉讼策略其实是在诉讼过程中等待实现份额转让,实现诉讼条件,但是第二次诉讼的进程被王民的死亡打断,这种意外并非人力所能控制;
信息披露方面,民生信托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上的条款进行,已经告知华兴银行查询方式,并没有主动发送报告的义务。
总之,华兴银行的损失,和民生信托并没有什么关系,不应该由他们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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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民生信托在尽职调查、信托财产处置、承诺“刚兑”等信托事务处理环节是否勤勉尽责。
以及这些做法是否和华兴银行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如何确定民生信托对华兴银行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的各种证据和意见,得出了如下结论:
民生信托在信托计划设立前未能准确揭示王氏伸筋壮骨胶囊风险,并造成华兴银行财产损失。
民生信托对信托财产处置方案明显延迟形成,不利于其及时采取合理的信托财产处置措施。
民生信托对利源精制实控人王民的股票质押情况不够了解,误判了其偿债能力及利源精制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而不利于对信托财产及时变现的处置;后续在股价不断下跌的情况下,财产处置思路不明确;面对项目预算投资大幅增加和进度延期等情况,民生信托并未注意到其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就连唯一可以减少损失的差额补足权利的行使问题,也由于民生信托没有选对时机,没能行使。
因此,民生信托确实怠于履行投资管理义务。
另外,法院还提到了关于承诺“刚兑”的问题。
这一方面,法院支持民生信托的说法。
既然双方在合同上已经写明了“不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最低收益”,那么就应该以合同为准。
信托经理所说的“我负责刚兑”,并不能让民生银行承担刚兑义务。
更何况,相关监管规定明确禁止“刚兑”的要求,华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知道这一点并严格遵守。
不过,民生信托利用承诺“刚兑”这一举动,阻止了华兴银行与利源精制直接沟通,不利于促进信托财产处置和减少华兴银行财产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和法律,判决综合考虑民生信托未能勤勉尽责管理信托事务的整体情况和股票市场风险等因素,酌定民生信托赔偿华兴银行信托资金损失3000万元。
至于预期利息的损失,法院认为股票市场的风险与资金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固定收益,因此不属于信托公司应予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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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略微窥见法院对于信托投资爆雷之后受托人责任的一些看法。
首先,一定要认真履行受托人应尽的义务。
民生信托最终被判赔偿3000万,就是因为,它们在揭示王氏伸筋壮骨胶囊风险、做出处置方案、了解投资对象实控人情况、行使自身权利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怠于履职的问题。
其次,身为受托人,信托机构需要有足够专业的素养。
民生信托暴露出来的不少问题,并非仅仅是怠惰,而是明显的专业素养不足,于是,一些本该及时发现的危险信号没能被捕捉,最终导致了信托资产的损失,以及被法院判决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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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这一判决,有些业内人士想到了一些实务方面的焦点。
信托受托人在二级市场处置信托财产的时候,往往有两个不同的选择。
其一是本着市场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在发现机会的时候果断出手,或者在嗅到风险的时候尽快脱身。
其二则是本着市场风险最小化(安全最大化)的原则,始终保持比较稳健的节奏。
但是这两种选择是互相矛盾,很难统一的。
前者往往需要雷厉风行,及时处置,后者则需要调查大量信息,统筹分析之后得出结论,决策不可避免地会节奏缓慢。
另外,法院对于口头承诺的“刚兑”,以及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的判决,不仅是对坊间的刚兑说法作出的澄清,更是强调了信托王氏伸筋壮骨胶囊并非所谓宣传中的固收类王氏伸筋壮骨胶囊。
最后,由于委托人华兴银行并非自然人,而是一家金融机构,因此法院认为,他们理应掌握一些基本的金融常识。
故此,他们所提出的基于“刚兑”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完全认可。
从近2.3个亿的赔偿要求,到3000万的最终赔偿,就是具体体现。
如果是换做自然人的合格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起诉信托公司,法院将会如何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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